近日,证监会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新美星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何某平等5人借市值管理之名操纵新美星股票,合计罚没9567.11万元。这仅是监管部门打击“伪市值管理”案件中的一例。
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,近年来,随着监管部门对“伪市值管理”的精准、严厉打击,市场各方对市值管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,市值管理也已经回归本源,即依法合规运用资本市场工具,做大做强主业,做好经营,并通过充分信披让市场对股票进行评估。
精准打击“伪市值管理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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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证监会上述处罚决定书显示,何某平及其配偶提供资金,委托蒋某对新美星进行“市值管理”,维持、抬高新美星股价,以便何某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。在接受委托后,蒋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联合毛某土、李某武,利用35个证券账户(以下简称“账户组”),共同操纵新美星。
操纵分为三个阶段,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(建仓期);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,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(即拉升期);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,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(即抛售期)。操纵期间,账户组盈利4783.55万元。
据wind资讯统计,在拉升期,新美星股价大涨36.4%,在抛售期,新美星股价持续走低,跌幅13.34%。
此外,该案还衍生出何某平信披违法案。在上市前,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(普通合伙)(以下简称“海得泽广”)代何某平夫妇持有公司80万股股份,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%。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,至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,减持资金成为操纵保证金一部分。
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,证监会对5人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罚没9567.11万元;就信披违法行为,证监会对何某平处以40万元罚款。此外,何某平还被证监会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。
“上市公司实控人打着市值管理的幌子,实施操纵市场和信披违法,而这两项违法行为长期以来都是资本市场严厉打击的。”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在接受《证券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。
近年来,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对“伪市值管理”的精准打击。据证监会公开数据显示,2022年证监会对10余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内外勾结操纵市场案件立案调查,有的与操纵团伙签订“伪市值管理”协议,并提供人员、资金及证券账户等参与操纵;有的组织多个操盘团队通过对倒、虚假申报等手法拉抬、维持公司股价,并约定收益分成。
今年2月份,证监会在对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中提到,针对“伪市值管理”类操纵案件,证监会一方面坚持稳字当头,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,稳妥处理案件查办与公司经营、风险处置等的关系,谨慎把握调查工作节奏、时间节点等,严把证据关、法律适用关,密切上下游执法协作,精准施策,避免“误打误伤”。另一方面,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,对参与配合“伪市值管理”违法违规行为的上中下游全面调查,严肃惩处相关违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、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、配资中介、专业操盘手等。
国浩律师(上海)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《证券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监管部门对于以市值管理为名,实施操纵等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“伪市值管理”从严监管,精准打击,关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,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资本市场秩序平稳发展。
树立正确市值管理观
随着监管部门严厉打击,郑志刚表示,“最近几年,市场对市值管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,已经回归本源,即做好经营和充分信息披露之后,由资本市场来完成估值评价。”
依法合规的市值管理,是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。郑志刚表示,市值管理本身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内生自我选择过程,如果上市公司觉得在当前发展阶段面临着市值被低估的问题,有必要让更多投资者关注到公司估值被低估,可以根据企业情况,选择进行并购重组、增持回购等合法合规的方式提高公司市值。但是,市值管理只在特定的阶段是有价值的。
“上市公司大股东、实控人应当树立强化个人责任感的市值管理观,以约束自身相关行为。”朱奕奕表示,具体而言,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中,上市公司大股东、实控人应当严格依法合规进行相关活动,严守“三条红线”和“三项原则”。确保上市公司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从而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,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相关义务,及时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,严禁实施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郑志刚表示,上市公司实控人或经营团队需要注意,在市值管理上,不能抱任何的侥幸心理。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眼睛是雪亮的,任何可能会导致不公平交易的股价操纵行为,误导投资者投资,都会受到严厉处罚。只要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严守“三条红线”和“三项原则”,监管部门也会一视同仁,鼓励并支持。
从监管层面而言,朱奕奕表示,未来,证券监管部门也要继续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和政策,给予市场主体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,并在实践操作中加强普及宣传,引导上市公司树立正确的市值管理观念。其次,会同司法机关加大对欺诈发行、违规信披、操纵市场、内幕交易等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,构建立体追责体系,加强相关职能的沟通协作、衔接配合,在赔偿投资者损失、打击惩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,可以起到震慑其他上市公司的作用。最后,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、股东责任与董监高等个人责任,在全面追责的同时注重处罚与责任相适应,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活动,共同构建健康、稳定发展的资本市场。